港交所期权交易规则 定义及释义完整版

收录香港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第一章完整定义与释义,涵盖期权合约、交易系统、账户类型、结算机制、风控要求、权责条款等专业名词解读,整理港交所期权业务全套官方术语及附则内容。

2026.06.09 · 113 lượt xem

第一章 定义及释义

定义

  1.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期权交易规则中:
联号
 
指属期权交易所参与者的附属公司(反之亦然),或与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同属一家母公司的公司,该母公司持有两家公司不少于百分之四十的股权。
会财局交易征费
 
指须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0A 条的规定,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缴付的征费。
营业结束后时段
 
指每个营业日收市后、批量处理程序启动前的时段,此期间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不得再向衍生产品结算系统录入结算指令。
章程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授权人士
 
指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聘用、可接入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的人员;针对通过系统风险功能开展风控管理的场景,亦包含为非结算参与者办理交易结算的全面结算参与者所委任人员。
大手交易
 
指通过大手交易机制执行的交易。
大手交易合约
 
指由董事会指定,可依据本期权交易规则及交易运作程序,以大手交易形式执行的期权品类。
大手交易机制
 
指交易所设置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中,用于开展大手交易的功能模块。
董事会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营业日
 
指交易所开放股票及期权交易的日期。
中央结算系统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统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中央买卖盘账目
 
指期权交易系统内的档案,用于记录所有通过系统达成、尚未完成配对的期权买卖盘信息。
行政总裁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结算协议书
 
指全面结算参与者与非结算参与者,依据期权交易规则第 302 (4)(b) 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结算规则
 
指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不时生效的结算相关规则。
客户账户
 
指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中标记为「A1」的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账户。
客户合约
 
含义参照期权交易规则第 411 条或 411A (b) 条,按文意适用。
客户身份指引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平仓合约
 
指当事人指定为平仓的期权合约,该合约形成的空仓(长仓),可对冲同一期权系列原有长仓(空仓)合约的权利与义务,并减少未平仓数量;「正平仓」「平仓」「已平仓」均按本定义解释。
证监会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合约
 
按文意指期权合约、客户合约、期权经纪客户合约、期权结算所合约或非结算参与者合约。
控制人
 
含义参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 (1) 条。
合约货币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每日按金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衍生产品结算系统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交付责任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指定全面结算参与者
 
指受非结算参与者委托,为其期权结算所合约办理结算业务的全面结算参与者。
指定交易结算公司职员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错价交易
 
含义参照期权交易规则第 540 条。
交易所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交易所参与者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交易所参与者准入上诉委员会
 
依据交易所准入上诉流程,复核董事会关于交易所参与者资格申请所作决定的专门委员会。
交易所规则
 
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则》。
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
 
指期权合约相关业务及全部附属事项,包含依据本规则及结算规则订立合约、合约行权、履约交付、期权金交收,以及为缴纳按金向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提交抵押品等。
行使
 
指依据结算规则及本期权交易规则执行操作,并最终产生交付责任的流程。
收费列表
 
指随交易运作程序、结算运作程序附带的收费标准表单。
全面结算参与者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过户
 
指依据本规则及结算规则,解除原有合约、变更权责并生成新合约,或以新合约替换旧合约的流程。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
 
由交易所提供、期交所运营,用于期权合约交易的自动化电子交易系统。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风险功能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须安装的配套软件(非结算参与者由合作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代为安装),用于设置、监控及执行交易风险管控规则。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用户名
 
一组专属编号与字符,用于识别接入该系统的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以及使用风险功能的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身份。
期货结算公司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期货结算公司参与者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交易结算公司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交易结算公司职员
 
指交易结算公司在职人员,以及由其控股企业(包括交易所)的在职人员。
香港交易所网站
 
香港交易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hkex.com.hk,或交易所后续指定的其他网址。
期交所
 
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香港结算规则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持有人
 
含义与标准合约所界定内容一致。
港币 /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
公司账户
 
指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中标记为「P1」或「M1」(庄家账户)的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账户。
即时额外按金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投资者赔偿征费
 
指依据《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规则》第 4 条,向证监会缴纳的征费。
限价盘
 
指设定固定交易价格,仅可按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速动资金
 
含义参照《证券及期货 (财政资源) 规则》。
只可长仓限制
 
含义参照期权交易规则第 207 条。
 
含义与标准合约所界定内容一致。
按金
 
指每日按金、即时额外按金,以及依据期权交易规则第 424 条由客户缴纳、或依据第 536 条由非结算参与者缴纳的款项,按文意适用。
庄家
 
指经交易所注册为庄家的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细则见期权交易规则第六章、附表二及交易运作程序。本规则范畴内,庄家包含主要庄家与一般庄家。
期权庄家之经销交易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最低交易量要求
 
开展大手交易需达到的最低交易数量,除董事会另行规定外,单份大手交易合约最低交易量为 500 手。
非结算参与者
 
指不属于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的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
非结算参与者合约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按盘价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期权结算所合约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综合账户
 
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名下开设的期权交易账户,该账户为多名终端客户操作使用,非参与者自身账户。
开仓合约
 
当事人指定为开仓的期权合约,开立或增加账户未平仓数量。
未平仓
 
针对单一期权系列,合约持仓方的持仓状态划分:
 
(1) 空仓:合约沽出方;
 
(2) 长仓:合约持有方。
结算运作程序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交易运作程序
 
交易所针对场内期权合约交易,不时制定的业务惯例、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期权类别
 
同一标的正股项下所有期权系列的统称。
期权系列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可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录入的期权组合,划分维度包括标的正股、到期期限、行使价、期权类型(认沽 / 认购)。
期权经纪客户合约
 
含义参照期权交易规则第 411A 条。
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
 
依据本规则第二章在交易所注册的期权经纪服务主体,「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资格」释义同步适用。
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账户
 
期权经纪参与者与期权买卖参与者,为自身及旗下联号依据期权交易规则第 409A 条开设的专用账户。
期权经纪会员
 
协议计划生效日前,已按规则注册的期权经纪主体,「期权经纪会籍」释义同步适用。
期权经纪协议书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与期权经纪参与者,依据期权交易规则第 401A 条订立的书面协议。
期权结算系统
 
包含衍生产品结算系统、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统,以及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提供的其他合约结算设施。
期权客户协议书
 
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与客户之间,依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订立的书面合作协议。
期权合约
 
依据期权交易规则第 513 条订立,内容遵循对应期权系列标准合约条款的合约。
期权交易所参与者
 
按文意指经交易所注册的期权买卖参与者或期权经纪参与者,「期权交易所参与者资格」释义同步适用。
期权对冲沽空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期权对冲交易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期权会员
 
协议计划生效日前注册的期权交易会员或期权经纪会员,按文意适用,「期权会籍」释义同步适用。
期权系统
 
包含期权交易系统、期权结算系统,以及支撑场内期权全业务运作的各类配套设施。
期权系统营运者
 
指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或其他受托运营期权交易、结算系统的主体。
期权系统用户测试
 
经董事会批准开展的系统专项测试。
期权交易确认书
 
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向客户出具的书面文件,列明客户合约、期权经纪客户合约的详细信息。
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
 
依据本规则第二章在交易所注册、开展期权买卖业务的主体,「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资格」释义同步适用。
期权交易会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负责人员:(i) 通过期权主任及代表考试(或获豁免考试);(ii) 由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提名,并在交易所注册为期权交易主任。
期权交易规则
 
指本套不时修订并生效的期权交易管理规则。
期权交易系统
 
即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用于期权合约撮合成交。
买卖盘
 
特指限价盘。
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人士
 
范畴包含个人、合伙商号、注册公司及非注册团体。
期权金
 
合约持有人向沽出方支付的费用。
指定风险监控
 
交易所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要求相关参与者,通过 HKATS 风险功能设置的风控规则,用于管控交易指令与交易行为产生的风险。
价格
 
含义与标准合约所界定内容一致。
主要庄家
 
经交易所注册的核心庄家,细则见期权交易规则第六章、附表二及交易运作程序。
开价盘
 
在指定情形下,庄家针对同一期权系列,同步在系统录入限价买盘与限价沽盘的操作。
开价盘要求
 
系统向庄家发出的指令,要求庄家按规定提供开盘报价。
认可控制人
 
含义参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
注册营业地址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一般庄家
 
除主要庄家以外的其他庄家。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本定义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负责人员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协议计划生效日期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证券
 
含义参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
联交所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协议
 
联交所制定标准文本,与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签署的合作协议,授权参与者接入系统开展期权交易。
自行成交防范(SMP)
 
交易时段内,防止标注同一 SMP 识别码的买卖盘在系统内自成交,匹配风险盘将按规则自动撤销。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董事会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董事会及其下设各类委员会,按文意适用。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交收额
 
含义与标准合约所界定内容一致。
结算货币
 
含义与结算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证监会交易征费
 
指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94 条,向证监会缴纳的交易征费。
SMP 识别码(SMP ID)
 
专属代码、编号或标识符,用于标记同一主体名下交易盘,实现自行成交防范管控。
SMP 指示
 
当新、旧买卖盘分属不同轮候队列且带有同一 SMP 识别码时,执行以下任一指令:
 
(a) 取消较新盘:撤销后录入的买卖盘;若该盘已有部分成交,则撤销剩余未成交部分。
 
(b) 取消较旧盘:撤销原有挂单;若该盘已有部分成交,则撤销剩余未成交部分。
标准合约
 
载于本规则附表六,由交易所规定、适用于各类期权合约的统一条款。
联交所交易权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行使价
 
含义与标准合约所界定内容一致。
系统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系统输入截止时间
 
每日下午 6 时 45 分,或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另行规定的收市后时间,为衍生产品结算系统当日指令录入截止节点。
交易
 
除交易所另行规定外,指通过期权交易系统达成的单份或多份期权合约买卖;「已交易」释义同步适用。
交易日
 
含义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内容一致。
交易纪录册
 
期权交易系统内档案,记录系统完成配对的全部期权合约信息。
正股
 
指交易单位及合约所对应的标的证券。
不寻常市况
 
针对单一期权品类,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异常成交量,或经行政总裁判定偏离正常运作状态的各类情形。
沽出人
 
含义与标准合约所界定内容一致。
符合公元 2000 年标准
 
系统运行不受日期影响,具体要求:系统不会因日期数值出现运行中断;基于日期的功能在任意日期表现一致;系统界面与数据存储中,年份标识清晰无歧义;系统可识别公元 2000 年为闰年。

通用释义条款

  1. 除文意另有所指,单数词汇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汇亦包含单数含义;阳性词汇包含阴性、中性含义,反之亦然。
  2. 在本规则第 101 条约束下,《交易所规则》《结算规则》《香港结算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及章程中界定的词汇,若与本规则主旨、文意无冲突,均适用于本规则。
  3. 文档标题仅作区分用途,不影响条文释义及法律解释。
  4. 交易所对本期权交易规则、交易运作程序拥有最终解释权,解释结果对所有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合约签约方均具备约束力。

交易所规则的适用性

  1. 除明确列明不适用或另行修订外,在可适用范围内,交易所规则均适用于开展期权业务的期权交易所参与者。
  2. 若本规则与交易所规则针对期权业务存在条文冲突,以本期权交易规则为准;本条不影响交易所将违规行为统一认定为违反交易所规则的权力。

修订

  1.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与章程的约束下,董事会有权对本期权交易规则条文进行增补、修订、废止、执行或豁免。

责任豁免

109A. 期权系统属于复杂系统,因系统故障、停运、受干扰产生的相关损失,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期交所及交易所认可控制人(含其职员、高管、代理、雇员)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非善意行为除外。同时,上述主体不对因系统、软件使用问题引发的各类索赔承担法律责任。
109B. 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期交所及交易所认可控制人,因善意执行或未执行与期权系统、配套服务、本规则相关事项,不对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及其他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109C. 因超出自身管控范围的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履约受阻、流程延误的,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期交所及交易所认可控制人无需担责。该类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第三方行政及军事行为、禁运、火灾、水电中断、劳资纠纷、设备及系统故障、通讯中断、法律法规变更等。

适用法律

  1. 本期权交易规则、交易运作程序及所有相关合约,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通知

  1. 交易所向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发出的通知、要求及各类通讯,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邮寄、官网公示、电子传输、电话、传真、系统广播、邮件等方式送达。
  2. 通过衍生产品结算系统、HKATS 电子交易系统、电子邮件、香港交易所官网发布的通讯,均视作书面通知。
  3. 除本规则及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另有规定外,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向交易所提交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可通过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通知以交易所实际签收时间为准。

过渡性条文

  1. 自协议计划生效日期起,原规则内「期权会员」「期权交易会员」「期权经纪会员」,统一替换为「期权交易所参与者」「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原合规注册主体将自动对应转为新身份,并继续受本规则及交易运作程序约束。
  2. 协议计划生效日期前产生的规则效力、各方权利义务、资质登记与审批许可,在生效后继续保持有效,并对相关主体具备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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